
(2886) 兆豐金控 (下)57億的法遵教訓
〈手續費收入〉
手續費的業務分析基本上乏善可陳,帳面上所佔獲利不到總體的15%,基本上國有銀行的手續費收入是一定不會比民營的好,再者每家銀行都說要做財富管理結果每隔幾年就要爆出個金融債、結構債或是TRF等等,筆者認為還不如像兆豐這樣穩穩地做好本業就好,太去追求財富管理最後都是銀行賺到手續費客戶卻是虧光光長久來說一定是雙輸。補充一下保險的手續費佔了大多數將近60%,行員或是理專在推薦保險商品時扣掉自己的傭金留在銀行的手續費,簡單的說兆豐的手續費大部分都是靠賣保險喔。
〈海外布局〉
我們知道每家大型公司都很喜歡弄個世界地圖給投資者然後在每個角落畫啊畫兆豐當然也不例外,上圖表示兆豐在全世界有設立分行跟計劃設立分行的藍圖,佈局首選通常都是東南亞國家為主也是有點跟著台商跑,今年首度在中東地區阿布達比設立分行算是台灣第一家值得鼓勵,近十年的放款金額增加600億台幣算是持續漸進,不過整體的海外獲利說有盲點請參照下表
上表顯示出放款地區,OBU雖然美其名是境外公司可是這些境外公司的股東都是台灣人,搞了半天兆豐把OBU算海外業務,實際上OBU就是銀行的二樓,故安泰地政在地區分析中把OBU放在國內合先敘明,OBU加國內分行放款總放款佔了全體84%,換句話說海外39個分行只佔放貸總額16%,人民幣業務自從開辦以資產跟利差每下愈況就算了,沒想到2016年Q1竟然還大跳水利差直接從1.5%跌到0.5%,劇降的數字顯然是有企業違約才造成。基本上跟對岸的國有銀行平均利差2.3%差距頗大,兆豐的官網說有40%的國際競爭力跟本文所揭露的資料顯然不符,至於筆者把OBU歸類為國內的分類方法是否不妥留待讀者評論。
〈法遵事件〉
兆豐這次的罰款事件於紐約DFS的合意令(consent oreder),主文提及海外業務分行經理Deputy general manager 同時兼任法令遵循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一人身兼多職甚至還兼任IT資訊長,BSA/AML是一個美國金融管理機構所要求設置的一個職位,中文意思是反洗錢稽核人員,兆豐這個職位的人員兼任業務推廣經理違反了利益衝突。此舉透露出兆豐顯非是單一個別行為所犯之錯誤,在分行的制度設立顯然完全沒有遵守美國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制度規範,也違反了利益衝突的普世原則。監管機構多次提起在巴拿馬的colon 自由區和巴拿馬城是一個高度風險的洗錢地方而兆豐在巴拿馬有57億美金的信用交易額,所以在審查業務必須要做到EDD及更嚴格的實質審查,每一季度都必須要有檢核報告並跟總行報告,但兆豐紐約分行並無如做報表跟總行報告,監管單位除了罰款以外並勒令一個月內要設置獨立於第三方的法令遵循主管。筆者認為法令遵循罰則確實很嚴重不過基於永續經營想辦法改正補強就好,會鬧成這樣感覺不是只有公司治理的問題。至於紐約分行增加日後的人事成本安泰地政認為基本上與兆豐的獲利並無明顯關係,此次的事件本文認為只是充分展現出台灣的銀行並無國際競爭力而已,台灣的銀行到當地設點並無提拔當地人為類似合夥人的概念,我們業界聽到都是派台灣法務部的律師到紐約惡補當地的法律,而且董事會也沒人看得懂美國的法律術語跟條文,就算逐字翻譯效果也很有限,所以沒事就沒事,出事的話當然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結論分析〉
兆豐前幾年的股本都在1100億不過這兩年做了兩次現金增資金額在20元跟21元,罰款應該會在今年第三季認列進而影響2016年的財報,央行的彭總裁還特地向紐約DFS請願讓罰款金額從100億降到57億,若以平均淨利350億來計算,扣掉57億就是293億若沒有配股票的話EPS應該是2.1元,令人不解是2016年Q2的稅前獲利只有120億可說是創了歷史新低,筆者認為如果是認列57億的罰款的話是有點早畢竟財報編列時間晚於DFS發布日,除非是OBU和巴拿馬有關的業務受到影響的話那有可能不只是一時的減損(編按:以後不能再這樣匯錢了喔,在巴拿馬有開設公司的人請注意!!)。
各家銀行在股息的分配方式通常是一半股票一半現金,原因是增加股本可以更符合巴賽爾協定或金管會規定的資本適足率,兆豐可能是股本已經很大了不需要再增加,高層表示為了提高ROE及避免稀釋股東權益故選擇全部配現金,這幾年下來平均配息率約67%,故EPS多少我們就可以算會配多少現金,過去十年以來每年都會配到1元以上,算是具有可預測性的殖利率股。雖然法遵事件吵得沸沸揚揚但國內企金放貸龍頭地位與獲利能力擺在那邊,總的來說若讀者想投資一個中華電信以外的國營事業,兆豐民營化多年已具備民間的競爭力又可穩定配息是個不錯的選項喔!
One thought on “(2886) 兆豐金控 (下)57億的法遵教訓”
不偏不廢,相當客觀冷靜,謝謝大大分享。